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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集资诈骗2.2亿被判无期徒刑 受骗亲友贪利变帮凶

江西一男子集资诈骗2.2亿被判无期徒刑 受骗亲友贪利变帮凶
2022-03-03 19:02: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陈凤英 元春华

明明没有经济能力,却成立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以及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0余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清与第二被告人陈某可系父子关系,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亲戚或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清为归还前期借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这一事实,通过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手段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隐瞒无归还能力的真相,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为扩大融资范围,被告人陈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同时,以提高利息为诱饵,授意他们利用各自社会关系为其非法融资。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清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可非法集资流量数额共计人民币40.82亿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骗取数额2.27亿余元。

据被告人陈某清供述,自己成立公司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其他的实体店也未盈利,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巨额揽储费用,以及个人购买房产、豪车、高消费等挥霍。

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第二被告人陈某可明知被告人陈某清将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不具备归还集资款能力,以及明知陈某清未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的情况下,仍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单独或伙同陈某清向他人非法集资,所募集的资金均交由陈某清占有使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可参与非法融资流量数额共计3.62亿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诈骗数额1.11亿余元。

另查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借款形式,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高息转借给陈某清使用,从中赚取巨额利息差,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清伙同被告人陈某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反复多轮次大量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第三至第八被告人为牟取利息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犯罪数额均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八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事实上,无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如何变化,花样如何翻新,以“高息来诱惑”的套路没有变化。广大群众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积分高倍返还”等所谓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高息诱惑,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尽可能避免上当受骗。

标签: 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

(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