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据介绍,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日益繁荣,因二手车交易产生的纠纷增长迅速,一中院2021年审理的购买二手车消费者维权纠纷已占到同期审结的全部机动车买卖纠纷案的51%。而二手车车况复杂、车辆信息不透明、售后服务难保障等问题,可能导致二手车消费者蒙受损失、维权难。
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介绍,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一是交易行为不规范。此类交易的交易主体除消费者、汽车经销商之外,还存在二手车电商平台、“车虫”等,由于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车辆买卖行为不遵守二手车交易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二手车权属流转情况比较复杂。几经转手后,卖方通常不再是登记的权利人,一旦发生纠纷,查明案件事实就存在较大困难。不仅如此,由于二手车交易中,买方多缺乏必要的交易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之卖方可能存在一车数卖、隐瞒车况等不诚信行为,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交织,呈现复杂化、多元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电商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二手车电商平台选购车辆,本意是追求由大型电商平台作为信用背书,一定程度上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二手车平台提供的购车协议中,往往存在通过有意模糊其身份或在合同中不予体现等方式,规避自身责任,事后涉案车辆出现问题或与消费者发生争议,二手车平台便以其不是卖方仅是中介方来推诿责任。
在一中院发布的一起涉二手车交易平台纠纷典型案例中,原告郭某在某二手车平台选购了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该平台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平台公司)的销售人员高某接待了他。此后,郭某通过网络向高某表达了两辆车的购买意愿。高某称,购车无需签订合同,直接把车款付给他就可以,由他再给公司。郭某按照高某所说支付了两车的购车款后,其中一辆车顺利交付并过户,但另一辆车却迟迟没能办理交接手续。不久后,郭某发现,该车已经另售他人。
为此,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二手车平台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二手车平台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与郭某未签订买卖合同,其只不过是中介方,不是车辆的出售方,郭某虽然是其销售人员,却无权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高某与郭某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都来自于二手车平台公司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高某在公司的工作内容为销售车辆;郭某购车期间,高某曾多次向公司进行大额转账,而郭某也是通过向高某账户汇款,成功购买了第一辆车。法院据此综合认定,高某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为职务行为,郭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手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因二手车平台公司承诺销售的另一辆车已经出售,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二手车交易平台多具有中介、卖方双重身份,在二手车交易中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要取决于二手车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如果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并依约配合办理过户;若作为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其承担的就只是中介责任。但实务中,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产生争议的情形,此时法院就需要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手车的交易平台的责任类型,因此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据材料。
此外,杜卫红还介绍说,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质量也是焦点问题之一。“目前,专门规范二手车售后服务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商务部牵头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都只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了要求,但消费者与二手车所有人直接交易的售后服务规定基本没有,且此类合同中还往往约定‘钱货两讫,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导致一旦出现二手车质量问题,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针对目前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北京一中院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并实地检查车辆情况,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核查过户手续是否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同时,要树立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过程中及车辆使用中的证据,包括发票、合同、电子凭据、聊天记录、宣传资料、音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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