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王继学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然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合计达8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某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2019年3月,任某子在网上购买减肥药时,发现有利可图,遂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向外出售。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伟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被告人任某子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该减肥药具有加速心跳、导致口渴等副作用,孕妇、老人、心脏病患者均不能服用。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任某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韩某、王某伟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韩某、王某伟、任某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王某伟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任某子销售金额十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供述减肥药来源的行为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历下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韩某等四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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