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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 涉及新业态新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 涉及新业态新模式
2022-03-18 21:02: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北京互联网法院3月17日对外发布,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该院共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其中纠纷近8成集中在票务出行、知识分享、购物平台、二手交易领域。此类案件原告多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诉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介绍,从涉诉内容上看,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目前,该院受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涉及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从诉讼主体上看,原告近9成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被告多为平台公司,占比97.2%;案件数量排名前15的均为服务平台公司,共涉及1502个案件,占比为64.7%。

“从诉讼主张上看,很多涉及用户情感层面的需求。”刘书涵介绍,如在游戏领域中,用户往往不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是要求恢复账号、游戏装备;在服务更新后,用户有拒绝享受新服务、结算旧服务的诉求等。“这体现出更多文化娱乐领域的消费者的精神生活已经与网络服务内容深度绑定、紧密连接。”刘书涵说。

在一起酒店预付款争议案中,网站显示订单付款方式为“到店支付”,用户下单后却被立即预扣住宿费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服务提供方仅在协议中补充说明可能预扣款的情况,属于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遂支持了消费者退款的诉讼请求。

“明确平台如未尽到其承诺的查验、质保等义务,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的售假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该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明确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协议包含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内容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网络服务领域中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标示不清晰,问题主要出现在提供集合服务的平台上,例如App集合服务中服务提供者主体标识不清、公示不清;部分网络服务行为不规范,问题包含格式条款告知不明显、新型服务标准模糊、产品虚假宣传更加隐蔽;个别不诚信行为破坏诚信消费环境,侵害消费者利益。

针对网络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审判职能,积极输出裁判规则,不断厘清新型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同时,明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在直播带假货案中,明确了主播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对于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肯定了平台可以对主播售假行为依约进行管理,支持了直播平台主张的经济损失,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 网络服务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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