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昔日的“商丘好人”,善行义举曾被当地多家媒体报道;因陷入套路贷,他的公司一夜间倒闭;公司倒闭后,他被控“骗取贷款”羁押508天;检察院不起诉后,法院决定赔偿他23万元。3月16日,谈起自己的遭遇,商丘人孙红军不住地叹息,“10多年来,我的经历就像坐过山车一样......
知名民营企业因陷套路贷突然倒闭
孙红军是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今年49岁。案发前,孙红军曾是商丘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大代表。2013年,孙红军被评为“商丘市道德模范”称号,2014年5月、8月,孙红军两度入选“中国好人榜候选人名单”。
《商丘日报》曾于2013年整版报道过孙红军事迹
“2015年之前,我们的企业在商丘影响很大,规模最大时,公司有员工上千人,农民工三千多人。”孙红军说,公司发展壮大后,他一直没有忘记回报社会。“我本人和公司长期致力于捐资助学、助困、助残、助医,案发前,公司累计向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捐款捐资几千万元。”
2022年3月16日,华商报记者从《商丘日报》《京九晚报》证实了孙红军的说法——2013年10月15日,《商丘日报》《京九晚报》用一个整版以相同的标题“商丘好人孙红军”,报道了孙红军的“善人善举”。
报道说,在柘城县的大街小巷,提起孙红军,大家都会说出两个字:好人。柘城的城市建设、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抗震救灾……都留下了孙红军做慈善的影子。
报道写道,提起孙红军,柘城县岗王镇敬老院72岁的范义兰老人赞不绝口:“好人啊!孙红军不但给我们这些无儿无女的老人送钱、送物,还给我们送戏,他公司的员工还经常过来给俺这些老人打扫卫生,帮俺洗头、洗脚、剪指甲,他对我们比亲人还亲!”
2013年,孙红军到资助的四胞胎家中慰问
报道称,柘城县邵园乡的李女士2012年9月份生了四胞胎,她全家仅靠爱人外出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十分艰难。获悉情况后,孙红军将孩子所需的日用品买齐给她送到了家,并长期供应四个孩子的奶粉,还资助她家1万多元钱。李女士的婆婆流着泪说:“孙总啊,俺全家三辈子忘不了您的好,没有您,俺这几个孩子养不活呀!”
2013年10月25日,河南《大河报》也以“好人孙红军和他影响下的慈善团队”为题,用一个整版报道了孙红军的好人好事。报道称:柘城县张桥镇小男孩毛兵兵3岁患上了血友病,只能通过不断补充凝血因子来维持生命。但是他的家庭贫困,承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孙红军得知此事后,立即送去了5万元钱医疗费。几年来,孙红军累计为毛兵兵捐款超过10万元。
2022年3月17日上午,毛兵兵的父亲告诉华商报记者,孙红军是他们一家人心中的大好人、大恩人。“他们公司出事前,他资助了我儿子10多年,要是没有他,我儿子现在还不知道是什么样子。听说他出事了,我们都不相信,也很难过。现在他平反了,我们一家人都很高兴。”
当天上午,柘城县张桥镇敬老院原院长袁明告诉华商报记者,在敬老院老人眼中,孙红军是一位“大善人”。“孙老板没出事前,每年春节、中秋节都会带着水果、月饼、米、面、油及慰问金到敬老院看望慰问老人,对老人非常好。他出事后,敬老院很多老人自发签名,向相关部门证明他是个好人。”
多年倾心公益,让孙红军收获了“关爱留守儿童优秀资助人”“柘城县孝亲敬老之星”“商丘好人”“商丘市道德模范”“感动商丘的十大新闻人物”“商丘市十大慈善家”“河南省敬老之星”等称号。
2014年,孙红军获得“2013年度感动商丘十大新闻人物 ”
“因为认人不清,我陷入了对方精心设计的套路贷中,不仅令企业突然倒闭,还让我身陷囹圄508天。”孙红军回忆,2014年初,由于银行贷款收紧,他们公司遭遇了融资难问题。当年5月,商丘当地人朱某向他借款5200万元。“虽然公司已还款5000万元,但朱某等人又通过其他方式强取豪夺了公司上亿元资产(警方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孙红军多付朱某本息11687余万),导致公司倒闭。”
相关资料显示,孙红军被敲诈勒索1.1亿余元
华商报记者从相关司法文书证实,2020年7月20日,河南省民权县法院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半,朱某及家人强迫购买孙红军公司的10套商铺依法返还。同年9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商丘好人”被控骗取贷款1000万
“本以为此事会就此结束,我们公司有望重振旗鼓,没想到案件余波并未平息,作为受害人的我再遭劫难。”
孙红军介绍,2014年4月,他和柘城县某加油站一位朋友商量,以他们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作为抵押,以加油站名义向当地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因该笔贷款未能全部及时偿还,银行将加油站及他们公司起诉至法院。2016年5月13日,柘城县法院查封了他们公司名下的抵押土地。2017年11月,柘城县法院查封了贷款的加油站,2021年3月24日,柘城县法院又查封了他位于柘城县的2套商铺。
“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想到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孙红军称,2019年9月,商丘市睢县警方以他涉嫌骗取贷款罪为由,将他刑拘,此后批捕。2020年8月13日,睢县检察院以孙红军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4年4月,孙红军与常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以孙红军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作抵押,以常某某的加油站名义贷款1000万元为孙红军的公司使用。随后,孙红军的公司提供了土地评估报告,银行制作了贷款理由为购进油品1000万元的贷款申请书等贷款资料。孙红军公司工作人员伪造了三份虚假油类购销合同,常某某在有关贷款资料中签字。2014年5月16日,该笔贷款发放,加油站直接将该款转付给孙红军公司相关人员,用于支付公司的工程款等开支。案发前,孙红军共归还贷款本金380万元及部分利息。
检方以法律变化为由不起诉,当事人两次申请国家赔偿未获支持
2020年8月13日,商丘市睢县检察院以孙红军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睢县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3月10日,睢县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2021年4月7日,睢县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孙红军的上述行为现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孙红军不起诉。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2021年5月,我向睢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睢县检察院赔偿我人身自由赔偿金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孙红军的赔偿请求,睢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孙红军的行为在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因该种情形而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3日,睢县检察院决定对孙红军不予赔偿。
“我对睢县检察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于2021年8月向商丘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孙红军说,遗憾的是,对于他的复议申请,商丘市检察院并没有支持。2021年10月8日,商丘市检察院作出了维持睢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当事人第三次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决定赔偿近23万元
对于商丘市检察院的不予赔偿决定,孙红军同样不服,又于2021年11月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孙红军在赔偿申请书中称,他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虽然虚构了贷款用途,但提供的抵押担保是真实的,并且在发放贷款后积极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这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判例可以说明”。
孙红军说,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银行的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有足额抵押,银行最终不会有损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骗取贷款罪必须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状态,否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孙红军说,根据有关单位的评估,他们公司抵押的那块地价值2100万元,该块土地在抵押时是合法出让土地,没有任何债务,完全可以弥补银行的损失。
商丘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2020年7月,最高检出台相关文件指出,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也指出,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12月23日,商丘市中院决定:撤销睢县检察院及商丘市检察院先前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睢县检察院向孙红军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89534.8元;睢县检察院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孙红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2021年12月底,商丘中院决定赔偿孙红军近23万元
“感谢商丘市中院公平公正作出赔偿判决,这个结果让我看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孙红军说,目前,赔偿正在落实之中。拿到赔偿后,他将不忘初心,继续做出更多更有意义的事情,回报社会,回报群众。
孙红军表示,他的国家赔偿款正在落实中
律师说法: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才能增强企业家创业信心
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周律师介绍,近几年,中央多次表态保护民营企业,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不断出台政策意见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近的一次,是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周律师指出,非法集资和诈骗类犯罪,是民营企业主最容易踩的坑。“商丘好人”案即是如此。由于某些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往往造成冤假错案,给当地营商环境形成负面影响。但所幸的是,在本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守住了法律底线。
周律师称,“商丘好人”孙红军被控的罪名“骗取贷款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除了使用欺骗手段之外,还必须客观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改变了申请时的用途,尽管属于“欺骗手段”,但如果提供了真实的担保,或者已归还了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上述“欺骗手段”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来规制,而不应使用刑事手段。
“在民间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各种经济纠纷。‘两高一部’多次发文,严禁司法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所有的侵财类犯罪,都必须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当事人是否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并没有这样的目的,只是因为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比如民间借贷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还款,这就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而只是民事纠纷。”周律师指出,后者作为被告人,将被强制执行还款,但不会像前者,失去人身自由。
周律师最后说,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才能增强企业家创业信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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