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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库尔勒香梨、舟山带鱼?“傍名牌”土特产当心侵权

五常大米、库尔勒香梨、舟山带鱼?“傍名牌”土特产当心侵权
2022-04-24 19:03:3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舟山带鱼……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土特产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注册商标。北京西城法院24日通报,因品质优良,受到消费者青睐,地理标志产品屡遭“李鬼”冒充。印制包装中“搭便车”的行为时常出现,网店的链接标题也开始“傍名牌”混淆视听。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地理标志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其强调的是产品的“原产地”,即认为产品的质量、特性或声誉与其生产的地理位置存在天然的纽带,从而对地方区域特色产品以产地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逐渐演变成产权保护制度,主要用来保护特定产区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等。

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2482个,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381件。但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地名商标与原产地产品有冲突等问题层出不穷,“李逵”“李鬼”真假难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不断升级。

自2012年以来,北京西城法院共计受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共283件,涉及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临安山核桃、霍山石斛、舟山带鱼等数十种地理标志。印制包装“搭便车”、网店链接标题“傍名牌”都是典型的侵权手段。

在通报中,法院介绍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一家山西公司在网店上销售打着“东北五常大米”的名号销售产品,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米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明了生产公司的商标,但同时也印着“稻花香大米源于黑龙江五常”的字样,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予以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有种植基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但商标权利人并未同意该公司使用“五常”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使用其自身的商标及“五常”标注方式不规范,“五常”文字字体突出、用方框特别标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产生误认。而且,该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公司构成侵权,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000元。

如果有的农产品确实产自知名地区,但生产企业却未获得相关商标使用授权,就不能使用地名描述自家产品了吗?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庭长王辉介绍说,如果商品原料等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特定产地范围,那么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地名等内容,不构成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很多被告方都以自己使用相关文字是为了描述商品的来源或者特征来否认侵权。但实际上,很多商家是将描述地名的文字或标识进行突出、强调来吸引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产地,或与地理标志产品产生特定关联的误认混淆,这种情况就属于非正当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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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