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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10-14 18:10:46 来源:中华网河南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需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标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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