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胡某曾患脑梗住院,康复后无论大病小病都住院治疗,随后因赡养费纠纷一纸诉状将儿子胡磊(化名)告上法庭。胡磊提起此事倍感委屈,认为自己收入微薄,根本无力承担父亲的医疗消费。3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胡磊每月给付胡某生活费650元,胡某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大病医疗费用由胡磊承担,包括遵照医嘱对相关医疗费用的预付和清结。
今年58岁的胡某是漯河市临颍县村民,离异后独自生活,与前妻生有一子胡磊。80后胡磊已经结婚并参加工作,家住许昌市魏都区,婚后生育两子。2018年底,胡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儿子胡磊告上法庭。胡某称,2016年,他患脑梗住院,胡磊不管不问且拒不支付赡养费,胡某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因向胡磊索要赡养费无果,胡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胡磊每年给付生活费9000余元,且需按年支付,如遇大病,住院医疗费由胡磊支付。
庭审中,胡磊辩称自己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其本人愿意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但胡某隔三差五住进医院不出来,需要理性治疗理性花费。胡磊称自己月薪三千元,还要养育两个儿子和赡养母亲,妻子又没有工作,且还有房贷要还,经济负担较重,只能按月承担赡养费500元,大病医疗自己尽力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使得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本案中,胡磊作为胡某的儿子,在胡某生活困难、患病时,应当履行对胡某的赡养义务。关于对胡某生活费用金额的确定问题,应当结合当地基本生活状况和胡磊的经济负担状况综合考虑,既要保障胡某的基本生活,又不至于过重加重胡磊的经济负担。因此,可酌定胡磊每月支付胡某生活费650元,且应按月支付。关于胡某主张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的问题,亦属赡养费用的范围,胡某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大病医疗费用,依法依理应当由作为赡养义务人的胡磊负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案例,父母会将一些生活中的困难或者病痛无限放大,其实是为了获得子女的关注。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作为子女除了给付一定金钱外,还应该加强对老人的心理沟通,用陪伴消解误会。当然,作为父母也要懂得体谅孩子,相互的理解包容才能创造和谐的生活。”审理该案的法官、魏都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戴延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