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备无责赔偿特征,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是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的一方出现人员伤亡,那么无责方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
但在多车发生连环碰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是否应当无条件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呢?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柳军法官便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行驶时,因驾驶过程中不慎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相撞。两车相撞后,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以下简称卡车a)失控驶入路左时又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以下简称卡车b)相撞。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黄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张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小客车司机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与黄某及两家保险公司损失数额协商未果,李某家属遂将黄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由于案件矛盾较大,原、被告未能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柳军法官受理该案后,便立即着手研析案情,并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向原、被告释法说理,力求化解矛盾。
诉讼中,张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卡车b与受害人李某驾驶小客车未发生任何接触碰撞,对其死亡结果及其驾驶车辆损失均无原因力。其系第二阶段被迫参与事故中,且未与第一阶段中李某驾驶车辆产生二次碰撞和接触,故其死亡结果及其驾驶车辆损失均系第一阶段碰撞导致。关于机动车存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规定,应遵循侵权赔偿责任成立基本原则,应重点审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张某车辆虽系事故当事人之一,但与原告诉请损失赔偿无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B保险公司系张某驾驶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本次事故系受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客车与被告黄某驾驶卡车a相撞,而被告张某驾驶的卡车b(B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未与之发生碰撞。第一阶段事故虽与第二阶段事故时间上具有先后连续性,但第二阶段系卡车a与卡车b发生碰撞,卡车b与小客车未发生碰撞和接触,对李某损害后果没有发挥作用,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卡车b无责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承保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44万余元。此起案件虽前期争议较大,但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在判决送达后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目的是提供及时、有效地救济给受害人。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其中“无责赔付”制度凸显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
但同时,交强险“无责赔付”并不代表无条件赔付。法律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卡车b未与小客车产生碰撞和接触,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法官同时提醒,开车上路一定要稳驾慢行,切勿发生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为了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为了对他人和社会负责,请务必做到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郝昱玮 彭莹莹 杜言 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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