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年轻人为了图省事或追求更具品位、更个性化的装潢,而选择将购买的新房装修工程全包或者部分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队等,但不曾想到,在新房装修这件事上,真是“一坑又比一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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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杨为结婚购置了一套婚房,但自己没有时间去操心装修事宜,于是在老杨的介绍下,与老杨的熟人孙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该协议对装修项目、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可没想到装修中途,小杨发现装修效果与自己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小杨一气之下另寻他人重新装修。
重装不久后,孙某将小杨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未付的装修费。双方就装修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争议,两人据理力争,谁也不肯退让。该案经过一个月的诉前调解,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调解员立即将该案转至线上立案。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从现有证据出发对双方有争议的装修部分进行了逐一质证,并重新计算工费,又从情理角度劝解二人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小杨向孙某支付剩余装修款。
无独有偶,准备装修的赵某看中了息县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宣传图,想将自己的新房装修成宣传的风格。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对装修设计、双方责任义务、工期及工款支付方式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尽管约定得如此详细,赵某在查看装修效果时仍发现了许多质量问题,在多次与该公司协商后,最终也没有得到处理。
赵某觉得装饰公司没有按约履行装修义务,遂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二人诉争到法院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赵某最终同意当庭支付息县某装饰有限公司部分装修款,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时,业主与装修人员因为“材料以次充好”“工期延误”“任性拆改”等问题总不能就装修效果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发生时,双方也各有理由。为了减少争议、避免“踩坑”,业主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资质齐全、口碑优良的装修公司,并积极跟进,做好沟通整改工作,以便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各施工单位也应该诚信经营,严控装修质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失了宝贵的商业信誉。(郝昱玮 李泽昌 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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