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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 “外卖小哥”撞人致伤,伤者索赔20余万,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罗山县法院: “外卖小哥”撞人致伤,伤者索赔20余万,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4-07-11 15:10:52 来源:​罗山县法院

外卖小哥穿街过巷,为避免送餐超时扣钱,不惜超速、逆行、闯红灯,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骑手与外卖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责任划分往往引起诸多争议,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份某天,外卖骑手李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送外卖途中,沿罗山县某小区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原告王女士(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擦,致王女士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外卖小哥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受伤后的王女士被及时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将李某、承接外卖业务的A公司以及A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审理经过

由于索赔金额较高,原、被告未能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柳军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着手研析案情,并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向原、被告释法说理,力求化解矛盾。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外卖骑手李某与A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经法庭审理查明,外卖骑手与A公司约定,需严格遵守公司设立的考勤制度,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与工作安排,除工资报酬外享有全勤奖及A公司为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等事实。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因被告李某系被告A公司雇佣的骑手,其在本案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告李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王女士主张的合理损失依法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侵权人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系被告A公司雇佣的雇员,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依法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A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7万余元。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已扣除其事先垫付3万元)。

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柳军法官耐心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与多方当事人细致沟通、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均认可赔偿数额,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行业成为创业新趋势,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外卖行业的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加以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应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主体合法、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关系。外卖行业和骑手行业属于互联网新兴业态,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当基于上述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本案中,外卖小哥李某虽然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但李某由被告A公司招聘,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与工作安排,并按照骑手要求统一着装,根据外卖平台系统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同时A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李某的劳动形成管理,设立考勤制度等一系列考核制度。且外卖配送业务属于A公司经营范围,其系李某用人单位,故李某与A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即平台公司赔偿。

最后,为避免事故发生,法官提醒:外卖用工平台公司应规范用工,制定合理制定外卖员送单时效考核制度,加强外卖员日常管理和安全培训,同时积极购买保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外卖骑手应当提升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外卖消费者也应理性行使评价权,对待外卖员少些苛刻、多些宽容。(郝昱玮 彭莹莹 杜言 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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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