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两院”牵手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悉,《意见》全文共5000余字,细分为6部分30条。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干货来了
及时废止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企的文件
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审判执行尺度和监督力度不能“看人下菜”
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责变为刑责
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不盲目翻旧账
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依法处理纠正涉民企的各类错案
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决定或裁判。
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审慎适用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
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
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
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
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要充分尊重公司自主权
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以及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对融资渠道创新持宽容态度
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对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收取高息不予支持
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判保护非法利益。
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不能消极执行
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既要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又要引导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及时履行裁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