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即日起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旦发生损害环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下列情形的,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等。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健全郑州市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机制,对列入赔偿范围的案件,明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据了解,郑州市计划到2020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