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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2019-05-30 11:50:17 来源:映象网

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但不少地方已开始先行先试。去年1月1日,《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在当地实施,在河北前,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也已出台过类似条例。

如今,我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又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概念“芝麻分”、共享单车记录等六大类信息或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那么,列入条例草案的社会信用信息,到底指的是什么?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条例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但“放鸽子”等个人主观意愿较强的不诚信,不在条例草案范围之内。

八类行为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在列

哪些行为会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八大类,信用主体有这些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可能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非法集资,传销,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4.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7.市场信用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守信者多种便利 失信者多重惩戒

失信者惩戒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2.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5.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6.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7.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河南省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若有严重失信行为,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国家机关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3、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4、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5、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守信者多种便利办事手续更简便优先获得财政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5.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6.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7.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未成年人失信信息应封存归档

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了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应当封存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公开、传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拟罚款30万

社会信用建设,要共享、披露社会信用信息,但并不意味着大家不再有“秘密”。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虛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映象网综合郑州晚报、大河报、河南商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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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举措,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但也有人认为“社会强制力应该为社会底线而制,而道德是个人修养”、这些现象应该被约束,但不要和个人信用扯上关系、“关键还是在教育”。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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