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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砍树45棵被罚补种135棵 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注意!砍树45棵被罚补种135棵 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2021-06-07 09:21:02 来源:人民网

自家的树可以随便砍吗?砍树45棵被罚补种135棵,除了罚款还要在媒体公开道歉。6月4日,“世界环境日”前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609件

2020年以来,郑州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09件。全市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42件,其中市中院审结23件。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共审结此类案件39件,判处犯罪分子65人。

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共审结此类案件28件,判处犯罪分子48人。

依法严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纳入定罪量刑情节,共审结此类案件42件,判处犯罪分子60人。

依法惩处治污排污、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共审结此类案件10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

今年以来,郑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审查涉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183件,裁定准予执行135件,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起。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件11人,在对11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恢复林地面积或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费用等,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以案说法

案例1:郑州一电力公司因多次受罚被提起公益诉讼

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多次行政处罚。

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按日连续处罚;

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某电力公司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并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自家的树也不是想砍就能砍

2016年12月5日,魏某升、司某豹、司某林、荆某俊4人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魏某保家里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后卖掉。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共计45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4.6601立方米。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四被告异地补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即135株树木。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四被告达成协议。四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被告支付替代履行金14000元。

案例3:非法狩猎被判刑

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预谋后,使用夹子、弹弓、鸟声播放器等工具,多次在郑州辖区某镇猎捕环颈雉共计16只。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本案查获鸟类均为环颈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六个月。

案例4:非法占用农用地?判!

董某峰伙同杨某祥等5人(另案处理),经多次预谋,由杨某祥出面于2015年2月与荥阳市某村民组签订租地合同。后6人通过用大车拉运、倾倒的方法,向租赁的砖窑地中倾倒建筑垃圾。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地块中的88.94亩基本农田已全部被建筑垃圾掩埋,种植条件遭到毁坏。

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董某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85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董某峰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污染大气 罚!

2019年5月7日,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新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粉尘未经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9年7月9日,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40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密市法院审查认为,新密某公司未依法依规就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亦未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执行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对新密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佩)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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