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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河南拟规定: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2021-11-26 09:14:05 来源:郑州日报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记者11月25日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一审。《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的养老服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各级政府的职责更清晰,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考核机制,强化了政府扶持保障政策措施,增加了社会参与、新业态融合发展等内容。

河南60岁以上老人 占常住人口近1/5

全国人口第七次普查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目前,全省现有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床位37.6万张,还不能很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据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和我省先后制定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成效明显,需要通过立法固化推广。同时我省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供给与运营等方面亟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因此,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加强管理,促进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均养老服务用地拟提至0.2平方米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首先要保障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着力破解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建设等问题,《条例(草案)》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其中明确,结合我省老龄人口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适当提高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至0.2平方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条例(草案)》对机构养老服务作出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安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养老服务单位以会员费、押金、预付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诱骗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

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需要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六倍。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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