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批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评价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对施工现场、园林绿化、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控制项、评分项进行了详细要求,并附有评分表。
《评价标准》规定, 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严禁焚烧落叶等垃圾。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以各类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清扫保洁为辅,实行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冲刷)、专人保洁。机械作业须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人工作业执行每天“两清扫、随时收集、全天保洁”的工作制度。城区道路上人工垃圾收集、清运及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实行全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实施“以克论净”,机械作业后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g/平方米。
建设工程方面,施工现场周边须设置围挡,安装喷淋设施、车辆冲洗设备、 扬尘监测系统,配备降尘设备。易起尘材料采用封闭式存放加工及运输。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其他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车辆冲洗应采用循环用水,设置三级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拆除工程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须分类存放、分类运输,运输车辆运输中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
建筑垃圾消纳场方面,严禁现场焚烧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和热熔沥青。建筑垃圾消纳场四周设置围墙(网)或界桩,明确控制范围,配备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等设备,场区内裸露场地及土方堆场应采用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应配备用于垃圾处理的专用的机械设备、专用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专业的保洁人员,做好施工车辆出场前的保洁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对采用固定式破碎筛分设备的,须建有全封闭工作车间;对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的,须建立自动喷淋装置。
《评价标准》对我省城区道路环卫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评价作用,将有力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记者 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