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对规划编制、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管理与保护、黄河河长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河南黄河实行‘河长+’”制度,对“联防联控机制”“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河长+庭长”等有效的机制、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
针对一些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作了具体规定。黄河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护堤地放牧、取土、违章垦殖、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堤防、护堤地堆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大象新闻·河南广播电视台5G现场记者 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