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法院执行局成功处理了一起因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而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难案件。通过积极向被执行人亲属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亲属代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使得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努力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新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3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赵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没有偿还能力,经多次追要后仍未能执行到位。2023年4月6日我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传唤,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力赔偿的困境,该院执行法官悉心劝导、温情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家属做工作,成功促使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儿子筹钱将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现已顺利执结。
普法课堂: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人却拿不到钱,现实中常有这样的事发生。例如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系残疾人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即使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极易导致执行难现象发生。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法官寄语:为避免“执行不能”情况发生 ,新蔡法院有话说:一是请您务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在民事活动、日常经济往来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二是若您知道对方当事人名下有财产,请在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三是请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财产、收入等线索,特别是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法院会在核查属实后进查控。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法院也会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
近年来,新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注重情、理、法的融合,在以强制执行作后盾、为保障的前提下,以柔克刚、刚柔并济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让法院执行工作更有温度,真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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