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典故,展现了中华民族邻里和睦、谦让的传统美德,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有时也会因为一些芝麻小事发生口角,甚至作出极端行为。近日,泌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系东北西南方向的对角前后院邻居,被告胡某乙家在原告胡某甲家右前方,原告胡某甲家在被告胡某乙家左后方。双方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被告胡某乙、胡某丙父子等人便用树干、拖拉机和沙子进行了封堵,原告对被告家人进行了辱骂。后经村、乡两级有关部门多次沟通、调解均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法院审理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系斜对向的前后院邻居,应当本着诚信、友善、团结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胡某乙在案涉道路上堆放沙子,影响了原告胡某甲通行,侵害了原告胡某甲的通行权,故对于原告胡某甲要求被告胡某乙立即清除道路障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道路为被告与案外人胡某丁家的风道,因此本案原告不能在被告的宅基地上行使通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因涉及相邻通行等必须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道路属于其宅基地范围或者其对案涉道路享有专属使用权。且该空地从被告胡某乙家东外墙皮到胡某丁家西外墙皮宽约3.3米,从被告胡某乙家东泄水坡边缘到胡某丁家西泄水坡边缘宽约2.4米,该宽度亦远远超过农村房屋一般风道的宽度,被告该辩称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堆放在其房屋东侧南北道路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妨碍原告胡某甲通行。
法官提醒: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炳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对大家安居乐业生活有着很大帮助,应当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活中遇到矛盾和问题,理应诚信友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谦让,共同维护和构建团结和睦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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