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发生工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伤后,劳动者该向谁主张赔偿?又如何主张赔偿呢?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李某甲承包移民办的项目在泌阳县某村挖坑塘,将挖坑塘的项目分包给被告李某乙(挖掘机车主兼驾驶员)挖掘,李某甲又找到原告张某为其坑塘砌片石。2022年9月25日上午,被告李某乙驾驶挖掘机施工过程中让原告张某查看坑塘坡度是否合适,原告张某便站在坑塘边树下观察,李某乙转动挖掘机时突然把挖掘机的抓斗甩到树上,将树枝甩断,树枝瞬间掉落砸到原告张某身上,原告张某躲闪不及,左肩、左胸被砸伤。
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李某甲将坑塘治理工程的坑塘挖掘及砌片石的劳务分别发包给未取得劳务作业资质的被告李某乙和原告张某,李某乙、张某进场前也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李某乙在作业过程中未谨慎操作挖掘机致使甩斗甩到树上,甩断的树枝将张某砸伤,张某在观察李某乙所挖的坡度是否合适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均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有过错。
根据本次事故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李某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和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由李某乙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甲承担20%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20%经济损失为宜。
法官普法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于泰山。用工方在雇佣劳动力时,应注意审查劳务者是否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并在开工前组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劳务者在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珍爱生命,增强自主安全保护意识,按章操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坤 薛九建 李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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