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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买家收到退款后“恶意”不退货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西平县人民法院:买家收到退款后“恶意”不退货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12-21 17:43:38 来源:​西平县人民法院

随着网购经济的发展,电商平台怀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建立了“仅退款”规则,但是有些消费者却利用这个规则对商家“薅羊毛”,这让本就靠着薄利多销的商家经营更加困难。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审理了一件涉及某平台商家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被告耿某在原告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某店铺购买小风扇一台,价款8.1元,2023年4月19日被告收到快递的小风扇一台,2023年4月20日,被告以“颜色、款式、图案与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款,当日退款成功,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将收到的小风扇返还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8.1 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必要支出户籍调档费800元,快递费21元,材料打印费150元。

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费8.1元,户籍调档费400元,快递费20元,打印材料费50元,各项损失共计478.1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联系法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小风扇一台后,申请退款,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货款,视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原告要求被告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被告经原告催告拒不返还所购货物,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收到退款后不把商品退还给原告,不仅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精神不符。法律支持并保护消费者合法维权,但消费者不应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力,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不仅依靠法律的保护,更需要企业的合法诚信经营和消费者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冯占华 王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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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