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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严惩粮仓“硕鼠”守护群众“粮袋子”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严惩粮仓“硕鼠”守护群众“粮袋子”
2024-03-26 20:06:30 来源: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平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列公司财务开支项目,多次以借用方式,支取公款共计17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并无任何归还行为。后又通过伪造公司财务账目、单据、会议记录等材料,隐瞒所支取公款去向,一直未将涉案公款归还。

2023年4月5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强化监检协作,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依托职务犯罪专班,通过召开监检联席会、查阅案卷材料等形式全面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针对王某某存在违规挪用资金、欺骗巡查组、对抗调查组等问题,该院厘清违纪与违法不同行为,建议予以深挖彻查。另一方面,针对本案定性问题,明确提出因王某某挪用公款后通过伪造账目等材料隐瞒公款去向,且在事发后潜逃外地,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最终被调查机关采纳。

充分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认罪认罚

调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试图狡辩推卸责任,不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有多名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均能指控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彻底“感化”王某某,该院就部分证据进行公示,并邀请辩护律师到场详细沟通,同步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某消除顾虑,真诚认罪,并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提起公诉后,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行业诉源治理

强化普法宣传敲警钟。邀请30余名粮食购销领域从业人员走进法庭,现场观摩以听促学、以案代训,筑牢廉洁防线。制发检察建议补漏洞。结合该案暴露出的粮食购销领域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人员监管不严等明显漏洞,向县发改委制发检察建议,县发改委高度重视,全部采纳建议,并及时整改、反馈意见。跟踪督导促落实。收到整改反馈意见后,受邀对辖区内多家粮食国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回头看”,确保检察建议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助推粮食购销领域依法向好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系统治理、长效治理,以检察履职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守护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冯占华 范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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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