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告李某因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我院提起与被告牛某的离婚诉讼,庭审中牛某同意离婚,但就200 000元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双方争执不下。经了解,双方结婚虽已三年多,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一年零两个月,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原告因病两次住院,被告知道后未支付过医疗费,也未照顾原告,两人的夫妻感情也因此跌入谷底。对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双方无异议,但原告称两人已领取结婚证,且生育有一个女儿,因原告身体不适宜母乳,原告父亲曾支付被告30 000元孩子奶粉钱。在原告李某生病期间被告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夫妻感情破裂方面,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李某不应返还彩礼。被告称两人虽结婚三年多,但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且200000元彩礼是父母倾尽家产支付的,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原告自从2022年6月离家后,对家庭和孩子均未承担应尽责任。因双方争议较大,经多次调解未果。最后,承办法官综合依据彩礼金额、双方当事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及生育孩子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最终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和返还彩礼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
案例二
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因婚约彩礼纠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两人年龄较小,因性格不和造成感情破裂,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徐某提出张某应返还彩礼。庭审时,原、被告父母均到场,在双方的争执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两人才结婚半年时间,被告家庭条件一般,结婚时购买五金,并支付彩礼188 000元。考虑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态度,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背靠背和逆向调解方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也向双方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告知原告及原告父母彩礼并非婚姻中最重要的,孩子是否幸福才最关键,原、被告还年轻,往后路还长,要长远考虑。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就返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一并返还了彩礼。
一是积极进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不仅向当事人及其亲属宣传了高价彩礼的危害,引导大家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另一方面,也能够达到案结了事的效果,帮助当事人实质性化解两个家庭的矛盾,告别“历史”,走上新生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持续开展抵制高价彩礼的宣传活动。在辖区内结合村、居委实际情况,通过座谈会、走访村民、发放宣传图页等方式,从广度和深度上引导村民树立正确价值观、恋爱观、婚姻观,呼吁大家遵循婚姻自由、节俭文明等移风易俗理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杜绝攀比心理,做新时代婚俗风气的践行者、倡导者、传播者,共同营造婚嫁新风气。三是向各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员培训关于抵制高价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涉及抵制高价彩礼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是把治理陋习和转变观念结合起来,循序渐进、久久为功。
彩礼是婚俗的一部分,重点在“礼”不在“财(彩)”,寓意着对美好爱情的祝福。但现实生活中,高价彩礼层出不穷,且有节节攀高的趋势,这不仅让男方家庭承担巨大经济压力,也为新婚夫妻日后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甚至严重影响婚后的生活质量,进而影响夫妻感情,这与建立幸福稳定家庭的初衷不符,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抵制高价彩礼,维护社会稳定,下一步,该院将积极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抵制高价彩礼的宣传工作,让彩礼回归爱的本质。(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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