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导
原告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泌阳县法院提起与被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就子女抚养权和共同房产分割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两人于201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原告高某所有,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后两人于2021年复婚,共同生活在案涉房产中,并生育婚生次子。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要求直接抚养一个孩子,并平均分割案涉财产。因原、被告在上次协议离婚时已对共同房产作出处理,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其不会因为其所有人再婚或复婚而发生变动。经过向被告张某释明法律,并经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和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在离婚纠纷中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双方协议离婚后复婚,复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又要离婚。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复婚后又离婚纠纷,那么在这类纠纷中,第一次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时是否还有效?对双方是否还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往往就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首先,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说。双方协议离婚时必须要向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协议需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内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登记证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双方在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在离婚时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而言。一是约定的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比如说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的共有房屋及存款归一方,在复婚后该房屋及存款就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就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容易理解,在复婚前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已经变成个人财产,复婚也只是一次结婚,结婚并不会改变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个人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复婚后又离婚,没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原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是有效的。债务问题也是一样。二是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比如说原来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一方享有,并随其生活,另一方出抚养费。在复婚后,上述约定会因此发生改变,因为复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身份关系发生改变,两人共同抚养孩子,不存在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或者享有探望权,而复婚后的工资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出抚养费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也失效了。也就是说基于父母子女这种身份关系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会因为复婚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复婚后再次离婚,双方可以重新约定或在诉讼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不受原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约定的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安坤 朱光)
标签: 泌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