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即是为了让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效之内形成有效的催要债务主张,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则会因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近日,泌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效催要债务,债务人当庭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3日,李某(债务人)通过中间人范某向王某(债权人)借款130000元,约定5个月还款,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款。直至2024年4月7日,王某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130000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当庭提出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为此举证了中间人范某书写的证人证言,范某称李某刻意逃避,找不到人也不接电话,2010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每年都跟其联系让催告李某还款,期间从未中断。王某还举证了其在起诉后联系李某沟通还款事宜的通话录音,李某表示有什么事直接和律师沟通,上法院再说。
李某举证了与中间人范某的通话录音,李某问:“你给我联系了不?”,范某答:“我联系不上你,我去哪里给你联系啊”,“这个是没有办法,得实事求是的说,找不着你,就是找不着你”。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发生于200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在此期间内如出现了法定的中断事由,则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不受次数限制。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以上述任何形式向李某提出履行请求,其虽然通过中间人范某催要借款,但范某并未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通知到李某,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王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其提起本案超过了时效,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诉讼时效利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作简要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如果约定分期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从向债务人要求还款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如果在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则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如果一直没有催要的话,则适用最长20年诉讼时效规定。
(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产生中断效力的根本在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明确和维持了权利,并希图实现权利,故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清晰、明确,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的;还可以向债务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短信、微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在国家级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均能认定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必然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可以继续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搜集能够合理证明债务人仍有还款意向的证据,如存在下列情形,则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1.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与债权人对账并签章确认、在债权人邮寄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等。
2.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
3.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依然可以起诉,打官司也不一定会输(义务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建议权利人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通过有效途径主张权利,否则,当义务人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也是爱莫能助的。(安坤 姜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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