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之间小聚,不少人都会饮酒助兴,举杯共乐,但如果安全与法律意识不强,酒后驾车,轻则触犯法律,“醉上加罪”;重则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晚,被告人谭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并饮酒,酒后驾车带其朋友回家,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经鉴定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60mg/100ml。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达到199.6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说法
莫存侥幸心,“翻车”毁终身。一些司机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纵使饮酒也不影响驾驶,深夜酒后驾车应该也没有人查。这些侥幸心理促使司机们酒后开车上路,最终给自己带来“醉上加罪”的后果。广大群众务必以案为鉴,切勿酒后驾车,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认罪认罚的;(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安坤 解理安)
标签: 泌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