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粮食白种了?”
“我们的汗水白流了?”
“我们天天蹲在田间地头上,忙了一年,换来的却是一张白条!”
近期,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农民卖粮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判,依法判决被告某粮油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卖粮款9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法及时高效维护了卖粮农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西平县某乡农民,王某平时承包几十亩土地以种地为生。2015年6月,王某粮食喜获丰收后,王某将80000多斤粮食出售给某粮油公司,公司员工分别过磅、检验、入库后向王某出具收条注明粮食的斤数、单价,并出具证明粮款95000元未付。王某多次找公司催要卖粮款,公司以负责人变更、原负责人跑路、新负责人不了解情况等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王某于2024年3月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卖粮款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粮油公司收购王某粮食,并有公司四名员工出具收条、证明,并注明斤数和单价,王某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交易入库的相关过程,与四名员工出具的收条、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某粮油公司支付王某卖粮款9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某粮油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是国家的命脉,是百姓的命根子,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官就是要将百姓身边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来处理,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卖粮款拖欠迟迟不给,不仅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坚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司法服务,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更具温度的司法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冯占华 樊浩强 朱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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