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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搬运工被烧伤,谁之责?

​西平县人民法院:搬运工被烧伤,谁之责?
2024-10-16 17:12:04 来源:​西平县人民法院

本是一次普通的搬运工作,没想到搬运工老张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雇主与业主相互推诿,老张“求偿无门”,谁该对老张“负责”?

近期,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搬运工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西平县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判决雇主被告李某、业主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合计63000元,依法及时维护了搬运工张某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联系李某购买一车玉米,李某联系陈某装卸玉米,陈某联系张某一同前往装卸。三人到达王某养殖场后,王某在养殖场门口及车辆附近喷洒消毒水、烧碱用于消毒,并给陈某、张某提供胶鞋、防护服、手套,陈某、张某装卸玉米至仓库。装卸完毕后,李某带着陈某、张某返程,李某支付陈某装卸费240元,陈某转给张某120元。在餐馆用餐期间,张某发现腿部不适,出现疼痛脱皮现象,张某回家后自行处理。四天后,张某发现腿部情况严重,前往解放军990医院住院治疗,其间花费医疗费用28000元,经诊断为下肢烧碱烧伤3%。2024年6月,经鉴定张某因双下肢烧碱烧伤程度符合十级伤残。

张某多次找雇主李某、业主王某要求赔偿,各方相互推诿扯皮,对张某的合理诉求不管不问。无奈,张某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为李某从事搬运工作期间,被烧碱烧伤造成人身损害,张某知道烧碱的存在,却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安全文明生产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采取防范措施不到位,且病例中记载张某发现腿部不适时未在意,创面未用凉水冲洗,张某在家自行处理未及时就医,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知道王某喷洒烧碱,李某为张某从事搬运工作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依照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喷洒烧碱用于消毒,烧碱为危险物品,王某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张某烧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张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劳务行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责任等因素及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作为劳务的组织者,对提供劳务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在劳务的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案系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雇员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雇员诉侵权人赔偿责任纠纷并案审理,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赔偿责任,同时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及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冯占华 樊浩强)

标签: 西平县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