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联合派出所、村委、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据悉,2024年1月,张某驾驶电动车外出途中,路过王某所在的某村委,忽然被王某饲养的狗袭击,将张某从车上拖拽摔倒,导致肩部、腰背部受伤,次日,张某去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肩部、背部挫伤。张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赔偿,但王某未有明确答复。张某遂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元。
案件受理后,五沟营法庭干警秉承着“调解为先”的原则,主动走访了村委、派出所、司法所,积极寻找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和围观群众,尽量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之后又联合村委、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某和王某当面把案发经过进行了还原,双方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张某认为自己所列款项均为正常支出,王某应该全额赔付,但王某认为金额过高,这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五沟营法庭干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从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又让当地村委和人民调解员从中调和,最终在多方配合下,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向张某赔偿2000元,目前已支付完毕,此事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动物大多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所有人和饲养人一定要规范行为、文明饲养,定期给动物注射相关疫苗、做好常规检查、外出活动要拴好牵引绳,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冯占华 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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