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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反对家庭暴力——泌阳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案释法】反对家庭暴力——泌阳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11-27 13:22:29 来源:泌阳法院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与丈夫被申请人乙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产生矛盾,被申请人乙经常殴打申请人甲,但考虑孩子和家庭,甲一忍再忍。2024年5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又产生争执,乙对甲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并导致甲受伤,甲报警,报警后由泌阳县公安局盘古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甲向泌阳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殴打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夫妻,遇有家庭矛盾,应采用合理合法方式解决,但被申请人采用殴打方式,给申请人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申请人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泌阳法院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乙对申请人甲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

二、禁止被申请人乙骚扰、跟踪、殴打、威胁申请人甲。

如被申请人乙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普法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裁定书会同时送达至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采用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家暴,司法绝不手软。我们诚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营造相亲相爱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周田田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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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