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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西平县人民法院: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未告知购房者关于房屋的“不利因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3·15特辑】西平县人民法院: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未告知购房者关于房屋的“不利因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5-03-15 15:18:02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营商环境,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警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打造更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2日,静某、陈某与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静某、陈某购买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某房屋。房屋交付后,静某、陈某发现该房屋东侧有一连接车库的楼梯通道,该楼梯通道上方倚房屋次卧外墙及主卧卫生间窗户搭建有玻璃棚。静某、陈某认为此房屋出售时沙盘上并未标注有车库楼梯通道及玻璃棚,且该通道及玻璃棚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通道内行人来往产生的噪音影响其生活居住造成其房屋贬值,静某、陈某与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通过沙盘向原告静某、陈某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了其知情权。被告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虽然将玻璃棚进行改造,案涉房屋主卧卫生间窗户已不在玻璃棚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利影响,给原告静某、陈某生活造成不便,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驻马店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静某、陈某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明确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要轻易落笔签字。如在购房过程中遇到问题,购房者应积极与销售方进行沟通并保留证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冯占华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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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