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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借钱的夫妻俩离婚了,债务由谁承担?

西平县人民法院:借钱的夫妻俩离婚了,债务由谁承担?
2025-03-19 19:35:50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西平法院五沟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王某(男)系夫妻,2023年1月,王某以买房子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半个月内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王某都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将李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致使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24年6月,张某和王某在西平法院调解离婚,但调解协议中并未对该10万元的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和分割。2024年7月,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便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联络,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找准矛盾焦点,张某辩称其对于10万元的借条不知情、之前确实曾向李某借钱5万元买房但认为借款已经由王某还清。而王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称这10万元确实用于家庭生活。承办法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详细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并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经过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以张某偿还2万元、王某偿还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此案至此圆满结束。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第三人。本案中,张某虽不知借条存在,但明知借钱买房的事实,应认定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也未约定对该10万元借款的相关偿还事项,张某与王某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冯占华 张苗苗)

标签: 西平县 人民法院 借钱 夫妻 离婚 债务 承担

(责任编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