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 正文

【以案说法】西平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及担保人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以案说法】西平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及担保人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2025-04-07 20:47:27 来源:中华网河南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吴甲以某学校宿舍改造为由向吴乙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详细载明了还款期限、月息及担保人吴丙。吴甲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吴乙转账4550元,支付当月利息。后吴甲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期间,每月向吴乙转账4500元用于支付利息,但本金未还,吴乙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吴甲及其妻子栗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吴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情况: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吴乙要求被告吴甲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甲与栗某2024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栗某对吴甲的该笔借款不知情,原告吴乙也没有告知栗某,更没有向其追要过,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吴乙要求被告栗某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3年12月17日,故保证期间为2023年12月17日起六个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原告吴乙没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被告吴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吴乙要求被告吴丙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为15万元,但被告吴甲在收到原告吴乙的借款当日就转给其4550元作为当月利息,不符合一般借款先用借款后支付利息的习惯,故原告吴乙借给被告吴甲的借款金额应为145450元。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超出了国家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借款年利率应为2023年7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截至2024年1月20日,被告吴甲尚欠原告吴乙本金128426.13元,遂依法判定被告吴甲偿还原告吴乙借款128426.13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冯占华 杨斐)

标签: 共同 认定 如何 责任 人的

(责任编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