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下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举行2020年濮阳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2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2020年以来,濮阳市检察机关牢牢把准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定位,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立案23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6件,民事公益诉讼18件,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公告20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件。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左献民从四个方面阐述了2020年濮阳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濮阳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在服务大局中彰显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把准自身定位,在监督效果上努力追求双赢多赢共赢。坚持问题导向,在多措并举中推动解决公益诉讼检察难题。凝聚多方共识,注重在公益保护中形成工作合力。2021年,濮阳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牢牢把握“稳数量、提质量、树典型”的整体工作基调,牢牢坚持“办案、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同步推进,积极推动“五大领域与新领域”案件统筹发展,继续发挥专项活动的带动作用,抓系统、系统抓,遵循司法办案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打造更多特色亮点工作,推动濮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查部主任王振涛通报了濮阳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附后)。发布会后,该院从“建成了河南省首个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等五个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随后,与会人员一起参观了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李俊军 魏自民)
附件:
濮阳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1.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房地产装饰装修企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严重影响群众工作生活,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该院积极稳妥探索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综合采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业整治”办案模式,摸清现状,找准症结,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问题整治,并积极推动行业治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濮阳县柳屯镇脱硫石膏露天堆放污染大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濮阳县柳屯镇境内有两处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堆,占地大约2.75万平方米,重约50余万吨。脱硫石膏随意堆放,不采取任何扬尘防护措施,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积极整改,依法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对堆放的脱硫石膏组织清运和处理。目前,堆放的50余万吨脱硫石膏已基本清运完毕。
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县大流乡青石磙村革命烈士纪念碑,碑体部分损毁,碑文脱落,附近堆放杂物,碑前有商贩从事经营活动;高堡乡前王家村王嘉谟烈士纪念碑碑文脱落,碑体倾斜,附近杂草丛生,无人管理。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对两处英烈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出台了专项行动方案。清丰县委、县政府专门出台文件,解决了乡镇重点烈士纪念设施无管理人员、无保护经费等问题,有效推动了全县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4.范县陈庄镇望水湾度假村非法占用黄河护堤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范县陈庄镇的望水湾度假村紧邻黄河主河道,且未经黄河河务部门审批,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饮、生活垃圾直接排入黄河,严重损害黄河生态环境。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向违法行为人依法送达水事违法行为告知书。同时,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多次向违法行为人释法说理,讲清政策。2020年9月,违法行为人自行将望水湾度假村所属的14间高档民宿木屋和其他附属经营设施拆除,恢复了黄河河道原貌。
5.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诉金某等1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金某等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家中设立屠宰场,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销售至市场,销售金额22万余元,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金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某等人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2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6.濮阳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多个乡镇集中供水单位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运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执法车辆21台,监督检查供水单位26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6份。目前,有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7.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6月至12月,刘某在禁猎期内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刘某所捕猎的斑鸠为珠颈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非法捕猎珠颈斑鸠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濮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8.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中小学周边违规经营烟草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南乐县区域内的部分中小学校附近存在零售商店非法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烟草制品的现象。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改措施,共在中小学周边悬挂禁烟条幅200余幅,粘贴宣传单页2000余份,排查中小学周边商户1000多家,清理无证商户2家,依法注销中小学周边持证商户6家,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多个小区内安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存在无证照经营、服务信息不明、无卫生备案许可、无清洗消毒记录、无维护记录等问题,致使居民饮用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损害居民身体健康。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积极整改,专门抽调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出动执法车辆80余次,共排查居民小区104个,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00余份,查封饮水机143台。通过集中整治,消除了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了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
10.何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何某、陈某夫妇二人在金堤河电鱼3个多小时,非法捕捞水产品3斤多,后被台前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某夫妇二人均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且二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如果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极有可能使其重新返贫。为此,该院大胆探索,创新方法,同意何某夫妇采取清理河道垃圾的形式替代修复河道生态环境,并建议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何某、陈某二人采取劳务形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日报》以《“无力承担生态赔偿?劳务代替”》为题予以专门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