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总经理刘自力一审获刑11年半#】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案发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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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力,男,1955年4月生,贵州仁怀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71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
2019年9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自力作出逮捕决定。10月12日,刘自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自力受贿一案。
开除党籍
2019年9月17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刘自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自力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对其问题调查核实时,与相关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在干部的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获得茅台酒经营权,大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自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自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2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自力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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