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班主任,#中学生潜伏家长群骗8000多元#】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某中学18名学生家长在群内被骗取钱款共计8892元。经查,潘某东,男,16岁,是广东省茂名市一名中学生,他与同伙利用学生想进群借号玩网络游戏的心理,以需证明被害人是学生身份为幌子,索要班级家长群二维码。入群后迅速修改头像,群昵称与班主任一模一样,冒充班主任在群内发布通知,以转账的方式收取书本费494元实施诈骗。(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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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诈骗不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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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很明显 聊天气泡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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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割颈伤人罚500”,别忘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在校外购买美工刀,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案发后,当地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某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小杨的父亲表示,他无法接受这一处罚。
设身处地,不难体会杨先生的痛苦感受。为人父母者,子女如同骨肉,看见“沾满鲜血的校服”,看着“长约10厘米,深约3厘米”的伤口,怎能不心如刀割。而只需被“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轻轻落下的板子,更像是往被害者及其亲人伤口上撒上的一把盐。
平心而论,法律也有几许无奈。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罪行,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两高三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小杨的伤口还达不到重伤标准,对于未满16周岁的凶手王某,可以免于追究刑责。
退一步说,如果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用“10天拘留”“500元罚款”予以顶格处罚,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规定即便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正因如此,王某的家长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不给任何的医药费。这就意味着,“10天拘留”变成了纸上处罚,花上区区500元就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立足当下,应充分发挥现行法规的作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也就是说, 监护人的管教责任,是不能推卸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王某,工读矫治也是待选项。
回到这起案件,犯错的未成年人虽被“从宽”处理,但监护人法律责任难免,应把医疗费用,也包括后期伤疤处理、心理治疗等费用,尽快赔付受害者一方。如果拒不赔付,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诉诸法庭,要求予以支付。
当然,法律也并非万能丹药。这起校园伤害案件,暴露的不仅是学生个人法律的“缺课”,也暴露出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的短板。痛定思痛,从家庭到学校、社会,有必要加强沟通协作,深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校园管理,织密防护之网,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综合新浪微博、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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