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部署要求,连日来开封市两级法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紧紧围绕“案件清结”“黑财清底”工作目标,坚持领导靠前指挥,逐案分包指导,强化督办问责,持续发力,攻坚克难,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努力营造并保持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020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开封市两级法院对14件150人涉黑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截至目前,开封市法院受理的涉黑恶案件全部审结,实现了“案件清结”目标,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12月3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海等3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万某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至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山等29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丁某海在郑州加盟“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5月丁某海注册成立“河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放贷,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3年下半年,丁某海购买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国际大厦写字楼多处房产,并将该公司搬至此处。被告人丁某海先后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滋扰等方式追讨逾期债权,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13日,该团伙实施非法拘禁范某团暴力讨债案,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丁某海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飞、路某金、王某兴、娄某中、罗某涛、张某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某阳、王某涛、卢某雷、吴某雨、李某轲、李某俊、马某飞、山某涛、轩某楷、刘某硕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稳定,条线严密,层级分明,长期盘踞在某国际大厦河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形成组织内部公认的纪律规约。该公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放贷,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仅开封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高达4540万元,足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对债务人强行暴力追讨债务,对债权人拖延赖帐,并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其中,被告人丁某海与被害人丁某中系同村村民。2014年年底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被告人丁某海无力偿还丁某中、丁某朋父子本息2950万元。后在被害人丁某中及家人向被告人丁某海讨要债务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丁某海遂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9月底,被告人丁某海将被告人张某山纠集至郑州并告诉张某山其欲出资雇人收拾丁某中及家人,张某山同意后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林等,告知王某林有人欲出资收拾丁某中及家人,并承诺事后支付巨额好处费。2017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盛某凯驾车与被告人王某林、万某锋,携带砍刀、口罩、鞋等物品一同从漯河至被害人丁某中家附近,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某锋翻墙入院,潜入卧室,朝熟睡的丁某中左胳膊处猛砍一刀,丁某中及妻子被惊醒,,万某锋接着朝被害人丁某中身上猛砍一刀,致丁某中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海十五内支付原告丁某朋欠款共计2950万元。目前,被告仍未执行还款。
12月23日,开封中院对上诉人孙某涛、孙某雷、孙某启等恶势力集团犯罪进行二审宣判;24日,对上诉人于某2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进行二审宣判;25日,对被告人高某聪等26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涉及违法犯罪114起,其中有组织犯罪98起,违法行为16起。
12月25日,通许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岩等1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岩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明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被告人王某岩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某出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排挤合作伙伴、股权变更等手段达到其独自经营该公司的目的。2008年以来,王某岩多次组织出租车司机聚集堵塞杞县凯悦转盘、围堵运管所以及集聚上访、罢工游行,以此要挟政府,强化其长期非法垄断杞县出租车客运市场,后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工明确,纪律规约严明。
该组织在非法垄断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同时,逐渐将产业延伸至加油加气、房地产开发、投资担保、商品混凝土、驾校运输等经济领域。被告人王某明、刘某建等人直接听命于王某岩,进行犯罪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大量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黑养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通过发放工资福利、配备车辆、合伙经营等方式笼络安抚管理人员,“以商养黑”维系、扩大组织势力。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12月25日,尉氏县法院对被告人苏某义、聂某宝涉黑两案进行一审宣判。31日,兰考县法院对徐某彪等16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顺河区法院对被告人拜某宁等7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开封中院)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