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对#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厦门一对30多岁的夫妻于201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周岁时,两人便因屡发争执开始分居。近期,女方小玲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男方小军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小玲所说的“个人财产”,指的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包括结婚登记前几天,小玲的父亲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小军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
法院判决显示,奥迪车归男方所有,百万元汇款及理财产生的收益女方得80%,男方得20%。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而关于100万元“嫁妆”,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小玲父母,小玲与小军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小玲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000元收益的80%,小军分得20%,即由小玲向小军支付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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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天啊,这也好可怕,突然觉得结婚吃亏的还是女方,嫁妆还要分,然后婚后还要全职照顾孩子做家务,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工作,没有朋友圈,好亏。而且离婚后男方也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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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好好的富家女生,干嘛为嘛去做“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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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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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法院网2月4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那么,“家务劳动”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认定意味着什么?
也有网友质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仅1万元,金额是否过低?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那么,家务补偿款金额是否真的过低?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离婚,全职太太要求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案例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
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
不只是全职太太
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不是女人专利
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
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综合新浪微博、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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