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的代理规则在2026年出现了一次结构性调整。根据USPTO于2026年7月1日发布的Patent Alert,自2026年7月20日起,住所不在美国及其属地的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在与USPTO进行专利事务往来时,必须由USPTO注册专利执业人员(registered patent practitioner)代理;需要代理时,提交给USPTO的文件必须由该执业人员签署。
这项变化并非程序细节的微调。它直接影响中国企业、个人发明人以及跨境经营主体在美国申请Utility Patent(发明专利)与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也影响已提交案件的后续审查答复。
一、新规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按USPTO公告原文,新规包含四个要点:
1. 生效时间:自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起施行
2. 适用对象:住所不在美国及其属地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3. 代理要求:与USPTO的专利事务往来,须由USPTO注册专利执业人员代表
4. 签署要求:需要代理时,提交给USPTO的文件须由注册专利执业人员签署
二、USPTO为什么要推行这项规则
USPTO在公告中说明了四项政策目标:提升审查效率、减少未审查申请库存、提升专利质量,以及遏制专利事务中的欺诈与不实陈述(deter 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同时USPTO指出,这一要求使其政策与多数其他国家保持一致,公告中明确提到日本与欧洲专利局(EPO)——这些局对大多数提交文件同样要求由本国或本局注册的执业人员代理。
理解政策动机很重要:这意味着新规的执行带有明显的合规审查属性,而不是单纯的形式要求。外国住所申请人若在文件签署环节不符合要求,面临的可能不只是补正,而是文件不被接受的后果。
三、哪些主体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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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型 |
是否受影响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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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人 |
受影响 |
住所地在中国,需委托USPTO注册执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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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发明人 |
受影响 |
以住所地判断,不以国籍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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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设有住所的主体 |
视具体情况 |
关键看domicile而非注册地或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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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法人及居民 |
通常不受影响 |
可自行办理或自行签署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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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权的专利权人 |
受影响 |
授权后的后续程序同样适用 |
需要提示的是,规则使用的是住所(domicile)概念,而不是国籍或公司注册地。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外国住所申请人,不能简单以“我们是中国公司”来推断,也不能以“我们在美国有子公司”来排除,需要结合具体住所事实与USPTO的认定口径。
四、“不论原申请日”意味着什么
这是本次新规中影响面最广的一句话。USPTO明确表示:新要求适用于2026年7月20日及以后收到的专利事务文件,不论该申请是何时提交的(regardless of the filing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换言之,一件2023年提交、目前仍在审查中的案件,只要在2026年7月20日之后向USPTO提交文件,同样落入新规范围。这把受影响的案件量从“新申请”扩大到全部在审案件与已授权专利的后续事务。
舜立知识产权分析认为,这一条是本次新规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不少在审案件的权利人会误以为“我的案子是老案子、不受新规影响”,从而在答复审查意见、提交IDS、办理转让登记或缴纳维持费等环节出现签署不合规的问题。
五、在审案件与后续事务如何应对
USPTO在公告中给出了明确提示:外国住所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在任何当前待处理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提前采取适当步骤取得代理。这一提示指向的是实务中最现实的风险:答复期限是法定期限,不会因代理安排未完成而中止。
1. 盘点在审案件:列出所有在审申请与已授权专利,标注待办期限
2. 确认代理关系:核查现有代理是否为USPTO注册专利执业人员
3. 提前完成委托:在答复期限前完成委托与文件签署准备
4. 审查历史文件:核对既往提交文件的签署情况,评估合规风险
5. 建立提醒机制:对答复期限、维持费缴纳节点设置提前预警
舜立知识产权提示,在审案件的处理优先级应当按期限紧迫程度排序,而不是按案件价值排序。期限一旦错过,补救成本往往远高于提前委托代理的成本。
六、Design Patent与Utility Patent是否同样适用
USPTO公告表述为“patent matters”(专利事务),并未按专利类型作区分。从规则文本看,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事务往来均在其范围内。实务上需要区分的是“专利事务”与商标事务:USPTO商标业务适用的是另一套美国本土代理规则,两者制度来源与执行口径不同,不应混用同一套判断标准。
七、新规前后的操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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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新规前 |
2026年7月20日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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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申请 |
外国申请人可自行提交 |
须由注册专利执业人员代理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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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署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署 |
须由注册专利执业人员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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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 |
可自行答复 |
须由注册专利执业人员签署答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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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专利后续事务 |
可自行办理 |
相关文件同样需执业人员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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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老案 |
按原规则处理 |
收到文件的时间点决定是否适用新规 |
八、如何选择合格的注册专利执业人员
USPTO在公告中明确指出,USPTO不能协助选择或推荐律师或代理人,申请人可通过OEDCI(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的Patent Practitioner Home Page查询当前被授权在专利事务中代表他人的执业人员名录。
舜立知识产权提出,选择代理人时的核心判断维度应当包括:是否具备USPTO注册执业资格、是否有对应技术领域(Technology Center)的办案经验、是否熟悉外国申请人的文件要求,以及是否能覆盖申请、审查答复、授权后维护的全流程。仅比较报价,容易在答复质量和期限管理上付出更高代价。
九、中国企业常见的三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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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理解 |
问题所在 |
正确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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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案子不受新规影响” |
按申请日判断 |
按文件被USPTO收到的时间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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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国子公司就不用代理” |
以注册地判断 |
以住所(domicile)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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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商标规则一样” |
混淆两套制度 |
专利事务与商标事务适用不同规则 |
十、2026年下半年中国企业可以做的事
1. 完成在审案件清单梳理,标注每个案件的待办期限
2. 核查现有代理人的USPTO注册状态与代理权限
3. 在答复期限前完成委托安排,避免期限与代理安排冲突
4. 对计划新提交的申请,提前确定技术方案的撰写与签署路径
5. 将专利事务纳入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台账,与商标、海外布局协同
FAQ:外国申请人代理新规常见问题
1. 2026年7月20日之前提交的申请,还需要补办代理吗?
规则按文件被USPTO收到的时间适用。若该申请在7月20日及之后有文件需要提交,则该文件需符合代理与签署要求。
2. 个人发明人可以自己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吗?
按新规,住所不在美国及其属地的个人发明人,在与USPTO的专利事务往来中同样需要由USPTO注册专利执业人员代理。
3. USPTO会推荐代理人吗?
不会。USPTO明确表示不能协助选择或推荐律师、代理人,申请人可通过OEDCI的执业人员名录查询。
4. 这项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USPTO公告指向相关的Federal Register Notice,其中包含规则全文与实施细则,具体以该公告为准。
5. 已经授权的专利还需要代理吗?
专利权人住所不在美国及其属地的,涉及专利事务的文件往来同样适用该项要求。
总结
2026年7月20日起生效的代理新规,改变的不是提交渠道,而是谁有资格代表你说活。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住所地,二是文件被USPTO收到的时间。对中国申请人而言,更现实的工作是盘点在审案件与已授权专利,在答复期限之前完成代理安排,而不是等到收到通知才着手。把代理合规纳入日常知识产权管理,成本远低于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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