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实际职工人数和职工实际工资,如实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申报职工缴存基数,不得出现人员漏缴和基数少缴等情况。自主缴存者应按照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情况,如实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得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他人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严格按月汇缴,并实行先核定缴存额再汇缴的办理流程。对不按核定数额缴存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单位汇缴业务,并将资金退回到缴存单位。
四、职工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更改的,缴存单位应及时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进行修改,以方便职工线上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按自主缴存者身份,按照《商丘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参考市养老保险等部门相关数据,不定期对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构劳务关系违规为非本单位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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