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购房人:
当前,因受灾情疫情影响,我市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为加快推动灾后重建和全面复工复产,有效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纠纷,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豫政办明电〔2021〕27号)精神,我市房地产项目因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合同履约期限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当事各方要积极应对合同履约期限调整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对顺延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抗洪抢险救灾和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灾后重建和全面复工复产,帮扶受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优势企业扩大生产,快速全面恢复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制定以下措施。
一、设立省级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
二、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向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周口等地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三、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
四、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受灾情影响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1亿元,对受灾严重、有稳岗需求的地方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为增强企业流动性,鼓励各地对企业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补助。
八、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扩大贷款资金投放规模,实现应贷尽贷。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九、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顺延期限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十、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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