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民以食为天,吃得安全是消费者对食品的最低要求。如何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这份文件明确了如下规定。
谁来负责?
从“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规范提供了依据。
作为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并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予以明确。
职责包括什么?
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规定涵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等等。
如何落实?
规定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并将其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规定明确,未履行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