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要求,市政府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商丘市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层级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县(区)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按时间节点处理复议案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商丘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三、今后凡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市本级行政复议事项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一)现场递交方式。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516室。
(二)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1号,收件人:行政复议应诉科,电话:0370-3289922;0370-3288382。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