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商丘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综合采用市县乡联动,行政执法司法联合,查处整改闭环,检查帮扶督导,线上线下协作等“人防+技防”手段,聚焦小切口,精准查办大案要案,纵深推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近期,商丘市虞城县查处一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典型案件,是我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是我市铁腕治污、重拳整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缩影。
2022年5月24日,接群众举报,商丘市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东侧约一公里处卡洛丹制衣场内有家无名工厂生产有毒有害物体,并排放到附近的农田里,导致部分庄稼受污染,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位于虞城县城郊乡土坷垃村,全称为城郊乡土坷垃村无名电镀加工点,该加工点违法进行电镀加工,现场无工人,但有生产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北侧土坑内。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委托第三方公司河南中昇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电镀加工点排放的电镀废水进行取样检测。5月26日,经河南中昇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加工点排放电镀废水中重金属镍含量为36.4mg/L(标准值为0.5mg/L),超过正常标准值72.3倍。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理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立案。5月27日移送公安机关。5月30日,虞城县公安局立案。
执法人员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群众监管作用,助力生态环境执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农村,有的还跨区域倾倒、处置,涉及众多环节和人员,通常为个人或小作坊作案,具有隐蔽性,除了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更要充分依靠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因为危险废物首先伤害的的是身边群众的利益,群众感同身受,为了制止恶意排污行为,往往会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有利于执法人员精准锁定污染源头,快速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紧盯网络舆情线索,借助群众发现问题的能力,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无处遁形。
此外,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合力打击。核实线索后,虞城分局和虞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办案思路,形成高效联动工作机制,为案件侦办、移送打通关键环节,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同时,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实现精准打击,全面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下一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为抓手,以撰写发布典型案例为平台,以案卷评查及典型案例解析教学为依托,积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分局不断强化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胡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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