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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9-20 20:30:31 来源:商丘市场监管

01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河南省局、商丘市局批转的《查处刷单平台违法线索通知》,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居民王某开办的涉嫌违法售卖空包快递单号的网站“淘单100”www.taodan100.cn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空包”网站销售有对打二十余家快递物流公司的“空包”单号。经调查确认,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没有绑定任何信息的“空包”单号通过一定渠道向外提供,将单号购买者上传的收、发件人信息录入本公司快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模拟实际快递业务中揽件、中转和派件等环节,虚构生成可被电子商务平台识别、认可并可供查询的快递物流跟踪信息,用以帮助网店经营者在电商平台内完成虚假的网络商品交易,实现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虚假宣传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民权县局对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作出罚款1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另外,“空包”网站开办者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民权县局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02河南省君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劲之健”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3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黄市监案移[2021]18号),反映河南省君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中国劲之健劲酒”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2月10日,商丘市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公司库房内发现中国劲爽酒(劲爽®)成品共计235箱,中国劲之健酒(劲之健®)滋补酒包装物100套。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丘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100套;2.并处罚款80000元。

03夏邑县李集镇素娥保健食品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集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夏邑县李集镇素娥保健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夏邑县李集镇素娥保健食品店于2022年2月份开始,自筹资金0.5万元购置设备,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网店,(网店名称:“医宁滋补养生馆”),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网上销售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刚在网上销售“立克睡酸枣仁氨基丁酸安神”,生意不好,看到别家店铺网页上有许多关于治疗失眠类似的文字,于是在县城找一网页设计人员制作“立克睡酸枣仁氨基丁酸安神,深度助眠快速睡眠重度失眠妈妈学生中老年人、治疗失眠、效果奇特”的字样网页,并传到店铺的网页上,制作费用1500元。当事人销售的“立克睡酸枣仁氨基丁酸安神”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34160330683,该产品属于食品,当事人提供不出该食品具有“深度助眠快速睡眠重度失眠妈妈学生中老年人、治疗失眠、效果奇特”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夏邑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夏邑县李集镇素娥保健食品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

04虞城县衡雨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掺假掺杂案

2022年6月1日,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虞城县衡雨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衡雨牌“白醋”存在掺假掺杂的情形。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和当事人陈述,涉案“白醋”实际是用水、食用醋酸、白砂糖、食用盐、苯甲酸钠勾兑而成,并不是酿造食醋,并非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酿造而成。当事人以勾兑白醋冒充酿造食醋,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扰乱了食品安全生产秩序,存在不确定性危害。

经核实,该作坊于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共生产勾兑衡雨牌白醋冒充酿造食醋302壶(800ml/壶),货值金额1208元,产品还未进行销售,未对消费者及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衡雨牌白醋共302壶(800ml/壶);2.罚款10000.00元。

05商丘奥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根据举报,2022年2月16日,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奥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新氧平台APP店铺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涉嫌违法伊肤泉小白瓶产品宣传医疗广告。

经调查核实,商丘奥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新氧平台该公司APP店铺上对伊肤泉小白瓶产品进行宣传,内容为“新氧 商丘奥美医疗美容。伊肤泉小白瓶【胶原蛋白水光】伊肤泉高能小白瓶【超级胶原微针】提亮肤色 淡化黄褐斑;榜单:商丘市补湿水口碑第1名 适用机构商丘奥美医疗美容 服务人次:0次 。”该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超级胶原微针】提亮肤色 淡化黄褐斑;”。伊肤泉小白瓶产品宣传是该公司从网上抄袭别人的,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宣传中使用“ 商丘市补湿水口碑第1名”是由新氧平台APP设置自动生成的,不是该公司自己上传宣传内容。该公司自2022年2月10日伊肤泉小白瓶产品宣传上架至2022年2月16日被投诉产品下架,没有销售,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了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睢阳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06柘城县铁关乡吕庄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3月15日,根据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柘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柘城县铁关乡吕庄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现场使用20升标准金属量器对在用的95号汽油加油机进行测量,其测量数值结果三次均为20.16升,已超出国家允许误差范围,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柘城县铁关乡吕庄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通则及基准(2021)》,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一块,没收违法所得9557元。

07中原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案

2022年3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中原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院内一辆箱式货车载有充装好的石油液化气瓶10个,其中标注“河北名牌百工钢瓶”石油液化气瓶2个(15公斤),检验日期分别为:2012.1—2020.1、2013.2—2021.2;50公斤的石油液化气钢瓶1个(瓶身没有标识),检验日期为2012.9—2020.9,上述石油液化气瓶均已超使用期限。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梁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同时给予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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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