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行政执法保护的重要作用,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六则),旨在提高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注意义务,减少或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01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运动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7619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1年6月3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 2031年6月29日。
2021年5月11日,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产业集聚区的睢县某鞋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NIKE”系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开始加工生产“NIKE”运动鞋,截至案发时已生产“NIKE”运动鞋400双,且以每双26元的价格销售了300双,剩余100双被该局查扣。经营额共计1040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00元。该批运动鞋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NIKE”字样,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NIKE”系列商标相同。最终,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美国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运动鞋100双、罚款两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睢县某鞋服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国外知名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侵权的故意,社会影响不良。该案警示教育意义较强。制鞋产业是睢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之一,以来料加工和委托代加工为主。通过对当事人的处罚,将警示、震慑同类企业避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也充分发挥了群众举报的力量,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在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案源渠道方面的重要作用。
02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茅台王子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注册商标第5756903号“茅台王子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定使用的第33类商标,该商标自2009年10月07日公告,商标专有期限续展至2029年10月06日。
2021年1月7日,该局接到投诉称“在睢阳区某酒库买到了假酒,是20箱茅台王子酒”。工作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投诉人购买过程,得知投诉人手里没有证据,为取得更直接的证据从而更好维权,工作人员建议投诉人索取购物票据后再行处理。随后投诉人及时索取了票据,为案件的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月9日,该局对酒库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茅台王子酒。执法人员让当事人辨认被投诉的20箱茅台王子酒是不是他销售的,当事人开始拒不承认,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食品进销货台账记录,也没有该20箱茅台王子酒的进货销售记录。最终,在执法人员出示投诉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后,当事人不得不承认2020年12月29日晚卖给投诉人20箱茅台王子酒,并出具两张收款收据,销售价格950元/箱,销售金额是19000元。至此案件证据基本锁定。2021年1月14日,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经鉴定投诉人购买的20箱茅台王子酒属假冒茅台王子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茅台王子酒20箱,2、罚款30000元。另经该局多次沟通调解,当事人积极赔偿投诉人40箱茅台王子酒,并退回投诉人货款。投诉人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该案是“12345”市长热线诉转案件,案件查办前取证充分,现场检查细致认真,案件调查中全过程记录拍照,每个细节都有证据证明。该案的成功查办,既保护了商标专用权,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责任感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心尽职的使命感。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注意索要留存购物发票、凭据,为将来的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0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克斯”、“AU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0673955号“奥克斯”商标、第30673944号“AUX”商标均是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两商标注册公告时间均为2019年04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04月07日至 2029年04月06日。
2021年4月29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带有“香港奥克斯HKAUX”字样的冰柜。最终,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行为侵犯“奥克斯”、“AUX”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该局办理的某厨具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奥克斯”、“A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用冰柜案较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专门赠与该局《知产卫士 执法楷模》锦匾,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4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今年年初我市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行动,依法查处了若干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法行为。2022年2月25日,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服装店等重点领域进行现场检查,某服装店正在销售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标志的品牌为“Luckxiao Tong”的服饰4件。经查,当事人在郑州锦荣商贸城进货时,批发商在未取得授权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印有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的服装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证书以及进货票据,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印有“冰墩墩”形象标志的服装4件)、处1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得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要自觉树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切实提升对冬奥会图案、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认识。
05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1日,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睢阳区某珠宝店内摆放的两条足金项链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形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该珠宝店销售的涉案金项链是经营者霍贞通过手机微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的。两条项链分别重7.53克、7.61克,进价405元/克,购货款合计6131元,准备以每克450元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6813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31日,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形标志的足金项链两条;2、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冰墩墩(编号: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 “冰墩墩”图形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权利人。奥林匹克权利人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部分商家蹭热度、搭便车,违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奥林匹克标志造成侵权。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未经授权、擅自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06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孕婴童用品店销售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第41104548号“HEGEN”商标是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第10类“ 婴儿奶瓶奶嘴”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11月14日至 2030年11月13日。
2021年5月21日,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委托人举报,对梁园区某孕婴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HEGEN”商标字样的奶瓶6盒、奶嘴3盒。办案机关委托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商品属于侵犯“HEG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最终,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销售商标侵权案件。我国民法对于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但我国商标法不同于民法对于侵权的一般认定原则,商标侵权不需具有主观过错,只要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即可。对于销售商而言,只要其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其主观上不知、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但是无主观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销售商,要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才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如何才能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呢?把握以下几点:1、所售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包括:渠道合法;手段合法,排除走私、过低价购进、区域串货等情形。2、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商标。3、对于提供者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进行审查、备案。要求供应商予以保证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证或承诺,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尤其如此。
因此,销售商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建立完善的质量和知识产权严格审查机制、流程是避免侵权的有效措施,在订货、进货、直至上柜销售各个环节严格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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