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焦某某男人肾宝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1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民权县焦某某男人肾宝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黄金强肾胶囊保健食品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共5盒;新猛牛1号保健食品,共7盒,其中1盒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6盒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注贮存条件,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上述保健食品,并将上述2种保健食品送往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均检出了西药西地那非成分,检测值分别为104000mg/kg和131000mg/kg。2月8日,执法人员又将举报人从当事人那里购买的“德国黑金刚”和“爽到底”送往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均检出了西药西地那非成分,检测值分别为54300mg/kg和135000mg/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西地那非属于法释〔2021〕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4种保健食品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检验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年3月2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权县焦某某男人肾宝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王某保健食品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 12月20 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商丘市梁园区王某保健食品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宣传彩页显示,茯苓复合颗粒(宝甘灵)、姬松茸复合颗粒(立普泰)、甘诺宝力B+等产品的适用范围、功效等有药品宣称。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是保健食品,且该保健食品外包装、说明书、标签标识中没有当事人印制彩页中所宣称的适用范围、功效等内容表述。当事人供述,其印制的宣传彩页内容、图形设计等是从网上下载、拼接后制作,用于向消费者宣传,目的是扩大销售。2022年12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与制作的宣传彩页内容明显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2023年3 月15 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保健食品专卖店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玉购物中心销售霉变变质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根据群众投诉,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夏邑县郭店乡贵玉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投诉人所购食品,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购进、销售记录、涉案产品实物和调查当事人,2022年12月31日,当事人用冷藏车从郑州食品市场购进涉案产品榴莲千层蛋糕2件,每件40盒,进价5元/盒,购进货款400元,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7日,保质期90天,贮存方法:冷冻储存零下18度以下,泡沫箱外贴有“零下18度冷冻保存”等字样的提示。因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贮存,与普通商品一起摆放在其超市内销售,导致该食品霉变变质。经核实,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全部销售,销售价9.9元/2盒(活动价),销售收入3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邑县郭店乡贵玉购物中心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洪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12日,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落实市局舆情通报过程中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鑫木兰红烧牛肉面”500箱,每箱12桶,已销往开封杞县等地400箱,销售价格10元/箱。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 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洪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4万元;没收“鑫木兰红烧牛肉面”成品100箱、包装箱67个、包装桶495个、封膜机1台;罚款8.5万元。
案例五: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案
2023年7月4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2023年6月17日在“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内购买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已超保质期。接投诉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利用电子技术查验进销台账,利用产品溯源APP对涉案物品进行溯源,锁定了涉案物品的违法主体,并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1日及2023年6月17日将2听已于2023年4月9日过期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分别销售给两名消费者,销售价格为20元/听,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7月13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800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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