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虞城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清泉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一起五年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被告王某育有三名子女。2016年中旬,黄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但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6年8月,黄某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处共有房产。法院判决,涉案两处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黄某50%的房产价值。
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周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商丘市检察院向商丘市中院提起抗诉,商丘中院裁定撤回上述判决,并发回虞城县法院重审。
虞城县法院法官张清泉承办此案后,认为双方争议在于涉案的两处房产,而调解的重点就于原告黄某的态度,张清泉多次与黄某沟通:三个子女虽非他亲生,但他与王某已领了结婚证,三个子女虽是他的继子女,但三个子女对黄某仍具有赡养义务,把涉案房产的继承权给予他们,也能更好赡养黄某,黄某同意了承办法官的意见。至此,一起离婚后因分割财产引发的五年风波得以平息,该案的案件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