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睢县法院,谢谢李法官,我们已经平安上高速了。”10月13日晚上11时,睢县法院尚屯法庭法官李俊永经过10多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沈某在睢县匡城乡开办一树脂瓦厂,长期向被告高某购置白塑钢和小管等材料。6月30日,沈某向高某购置14万余元的材料,并预付了货款,但在7月1日收到高某所发货物并开包使用时,发现高某这批货物仅表层的材料符合沈某购买材料型号,下面的货物却系以假充真。沈某经和高某沟通,高某答应来睢县处理该批货物问题,但迟迟不予行动,也不再接沈某的电话,沈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睢县法院尚屯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俊永在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基础上,第一时间赶到沈某开办的树脂瓦厂开展现场勘验,并在现场电话联系高某,向其释明了现场勘验情况。因高某居住在山东省嘉祥县,距睢县较远,李俊永便通过线上送达的方式将本案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了高某,并向高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高某收到诉讼材料后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表明同意调解,并委托其合伙人李某前来睢县现场查看并参与调解处理。
10月13日上午,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睢县原告沈某树脂瓦厂后,因言语不和与沈某发生肢体冲突,承办法官李俊永闻讯后立即暂停手中的工作赶赴现场,及时制止了双方的争执,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不断的释法明理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现存于原告沈某处的货物,由沈某负责装包装车过磅、高某负责找车运输,高某按剩余货物实际重量计价返还沈某货款。
双方达成协议后,李俊永当即按程序制作了调解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予以当场履行,截至当晚10点,所有货物全部装车称重完毕。为避免双方再发生其他纠纷,当晚11时,在听到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及货车安全驶上高速后,李俊永才带领书记员等人员从树脂瓦厂下班回家。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全部案结事了。(刘明月)